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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喜、張德發、張貴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狀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047元,及自民國9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8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8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1,814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