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德喜(即張曾繡之
繼承人)、張德發(即張曾繡之
繼承人)、張貴美(即張曾繡之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權人請求聲明,其中「自民國9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8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金」,依修正後
民法第205條,合計已逾年息百分之16之上限,應
具狀陳明請求依據或更正請求聲明。
二、提出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1814元之計算式及其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