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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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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喜(即張曾繡之繼承人)、張德發(即張曾繡之繼承人)、張貴美(即張曾繡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聲明,其中「自民國9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8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8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金」,依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合計已逾年息百分之16之上限,應具狀陳明請求依據或更正請求聲明。
二、提出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1814元之計算式及其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