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債權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11月14日
聲請狀第一頁及請求標的第一項皆記載新臺幣50,200元,
惟請求原因事實第一項第四行記載50,400元,兩者不符;若債權金額為新臺幣50,200元及重新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若債權金額為新臺幣50,400元,請提出足資釋明租金含稅為每月4,200元之證明文件,併具狀更正債權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