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
人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相對人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已持票號「QN0000000」之支票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兌現之證據,如付款金融機構開立之證明、帳戶金額變動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