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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四筆(含稅)承攬報酬額(2,260,842、1,612,443、3,378,173、1,115,856)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8,367,314元,而聲請狀所載係8,367,315元,請確認後另狀聲明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