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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荷商耐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芯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宋言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Si Tou Man Wai)
三、具狀陳明相對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何一分公司?「宋言鏞」僅為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公司法人格僅一個,應不得併列總公司與分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