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3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宋言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宋言鏞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經本院於114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又聲請人另列相對人宋言鏞部分,亦未提出對其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顯未盡釋明之責。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