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9,90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4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5,865,33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6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