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7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505元,及其中新臺幣91,337元,自民國97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