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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孟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3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15元
李孟蓉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
    緣相對人李孟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2515元消費款、新臺幣998元循環利息(自114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總計新臺幣33513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