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
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又
聲請狀無
資遣費之計算方法與證據,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