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