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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613,499.4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7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48,052.6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17,688.3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320,959.9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72,199.22元,及自民國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7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