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文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3,326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95,153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