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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債務人    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文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3,326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95,153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