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沅利自慢藏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因相對人惡意拖欠勞務費用,共計新臺幣386,750元,
惟其未依約給付,故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114年11月25日
聲請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委任契約書等件為證,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
沅利自慢藏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惟聲請人於同年12月23日
陳報狀僅提出
裁判費之匯票,而未提出上開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合法性及法定代理人,故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