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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沅利自慢藏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因相對人惡意拖欠勞務費用,共計新臺幣386,750元,其未依約給付,故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114年11月25日聲請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任契約書等件為證,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沅利自慢藏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惟聲請人於同年12月23日陳報狀僅提出裁判費之匯票,而未提出上開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合法性及法定代理人,故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