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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郭宏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252元,及及其中新臺幣199,701元,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
    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 緣相對人郭宏輝於民國98年8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1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
    三、 相對人郭宏輝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8,252元整,及其中新臺幣199,701元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四、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08,25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