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84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91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噪咖藝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
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1年3月14日受僱於相對人公司,
惟相對人自113年7月份起即因財務周轉困難為由,積欠薪資、
資遣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債權人就前開債權,請求相對人給付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並未說明法律上依據為何,另依卷內證據為形式上觀察,相對人並無與聲請人就本件債權約定利率,是依
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
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