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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相  對  人  
債務人    簡廷蓁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8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673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