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宋皇億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
具狀陳明
利息起算日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依據票據關係(支票)請求給付票款,僅能請求自
退票
日起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