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區塊城市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命其給付0.7顆比特幣。查虛擬貨幣或加密資產於我國實務尚屬發展中領域,仍未具備法定貨幣之地位,關於其定性(理論上有認為比特幣屬
民法之「物」者,亦有認為屬其他財產權等不同見解)及執行方法(交付動產、命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等)均有爭論。則本件聲請人請求
債務人給付0.7顆比特幣,該請求是否符合
首揭法律規定,
非無疑義,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仍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