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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端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昭群國際有限公司、莊絢伊 、莊恒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附表之合計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提出之附表金額與聲請狀金額不同,故有陳報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