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端岑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絢伊
莊恒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885,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