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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春華、賴宏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再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