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胡珮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春華、賴宏哲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再
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