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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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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鐘一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零企藝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積欠尾款數額為140,000元之證據(查聲請狀所附附件二之對話紀錄截圖並無顯示雙方約定之尾款總額,聲請人仍有另行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請提出相對人零企藝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