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9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被
繼承人尹德菁之
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尹德菁之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查報相對人被繼承人尹德菁之繼承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被繼承人尹德菁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