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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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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爾摩沙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宥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或陳明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陳報請求以年息12%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