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61號
聲 請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82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13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