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7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00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18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