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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噪咖藝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3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而本件聲請人聲請以周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故請敘明是否有與雇主特別約定,或相關勞動法規有明定,積欠薪資及資遣費可請求百分之六之年息。
二、若無與雇主有特別約定或勞動法規有明定,請更正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