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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程亦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至112年6月5日(離職日)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換算任職年資為4年5個月,請重新陳報正確之資遣費數額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