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請求給付
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至112年6月5日(離職日)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換算任職年資為4年5個月,請重新陳報正確之
資遣費數額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