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0元,
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日
聲請狀僅附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理由單影本,因無法據此形式認定聲請人即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故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其他足資釋明
兩造間簽發支票之原因事實證明文件。然聲請人於
陳報狀表示,實際之債權人為其雇主,並不知曉其原因事實,僅負責處理法院文書等語,此有聲請人114年12月31日陳報狀在卷
可稽,致本院無從形式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二者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並
非債權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顯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