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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羅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珛舞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連相沺(原名連湘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附表債權編號2及編號3之利率是否確定為「年息3.17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