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祁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祁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張瓊瑤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以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