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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新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新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祁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相對人之清算人法定代理人應為陳國華律師,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