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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以下事項:
(一)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第29屆10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下稱會議記錄)議案二提及,係由聲請人表示要提前解約,而管委會針對聲請人表示提前解約乙事,曾回文不予同意,是否為真實?有無意見表示?
(二)如確由聲請人表示要提前解約,是否符合雙方契約約定提前解約之事由?依據契約第幾條第幾點?
(三)聲請人對於派駐人員所施訓練費用所指為何?併請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四)提供契約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