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以下事項:
(一)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第29屆10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
記錄(下稱會議記錄)議案二提及,係由聲請人表示要提前解約,而管委會針對聲請人表示提前解約乙事,曾回文不予同意,是否為真實?有無意見表示?
(二)如確由聲請人表示要提前解約,是否符合雙方契約約定提前解約之事由?依據契約第幾條第幾點?
(三)聲請人對於派駐人員所施訓練費用所指為何?併請提供相關
佐證文件。
(四)提供契約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