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彩蝶別墅社區年度委託物業綜合管理服務合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甲方應賠償乙方對其所施訓練之費用,賠償費用並以本合約一個月之服務費用為上限。」,解釋上應以聲請人所實際支出之訓練費用計算賠償數額為原則,但實際支出之訓練費用倘超過一個月服務費用(新臺幣309750元),例外則以一個月服務費用額為賠償上限,並
非任由聲請人選擇賠償數額或概以一個月服務費用為賠償金額,有無意見表示?
二、敘明訓練費用總額為多少?及計算式(即加總各項訓練費用之算式),並提供支出各項訓練費用之憑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