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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密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樹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或提供可以認定LINE催告紀錄中之「Larry Lam」即為相對人林樹偉之辨識方法或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