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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13年2月1日起」?如為「民國113年2月1日起」,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