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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何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峰科技有限公司、柯進達、徐宇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者,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其中之「原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