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何榮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宇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3,57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6,08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90,50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