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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鄭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115年2月10日補正狀有修正部分請求項目之金額,故應重新具狀陳報修正後之總額,並詳列計算式並敘明各請求部分所對應的釋明文件,以利本院從速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