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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4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張以柔  
相  對  人  
債務人    旅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2款所明文。是項規定於支票準用。查本件債權人聲請
    發支付命令,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支票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