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24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自到
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2款所明文。是項規定於支票
準用。查
本件債權人
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支票債權,未約定利率,依
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
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