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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71號
異  議  人  黃純清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4年12月30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期間業於115年1月19日屆滿,異議人遲於115年1月21日始提出異議 ,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