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李齊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96,000元(49000元*4)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47,000元(47*10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