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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賴英翔  
相  對  人  
債務人    噪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70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關於利息約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