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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南地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亞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