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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債務人    富康益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富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瑋  
一、債務人富康益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6,48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8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富康益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柏瑋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