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粘八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原利率百分之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收」,其中之「原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
二、請求標的第二項記載「如對相對人陳粘八千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陳昭良給付之」,請陳明是否列陳昭良為相對人?如是,應提出陳昭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