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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佑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紅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王晨維、蕭易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