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嚴健誠
一、債務人葉冰如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78,1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葉冰如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嚴健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葉冰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70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葉冰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嚴健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葉冰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64,55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葉冰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嚴健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葉冰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1,13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葉冰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嚴健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葉冰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71,72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葉冰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嚴健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